村民小組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分公司可否對外簽訂合同
1、具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一個組織機構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身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範圍,那麼同時也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2、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分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已經確定了經營範圍,故此不管是任何的分公司,在成立之後,都可以獲得營業執照,此後,只要是在經營範圍之內,是可以根據分公司管理者的意願,與其他的用人簽署合同。也即分公司在簽署合同時,並不需要提高請示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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