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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貸款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借名貸款買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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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貸款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借名貸款買房糾紛)
借名貸款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借名貸款買房糾紛)
據法官介紹,對借名買房案件,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名字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出資人想要回出資款,首先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比如房款支付記錄、購房款的收據原件、房產證原件)如果能夠證明其是房屋實際購買人,出名人不僅要返還原購房款,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上會尋求雙方利益平衡,在判決借名協議無效的同時,要求出名人對實際出資人予以適當經濟賠償。除了以上風險,借名買房,還有這些風險:1、借名買房協議可能無效,錢、房兩空2、無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友,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3、登記人拒絕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借名人面臨風險。4、借名人被要求騰退房屋。購買房屋後,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內,但由於登記在出名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採用登記主義,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5、房屋因登記人涉訴而被查封或處分。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主張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登記人負有債務,債權人申請保全而致房屋被查封。6、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記,則借名人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