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關於帶薪休假的仲裁裁決書

法律1.52W
關於帶薪休假的仲裁裁決書
帶薪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從中可以看到,法定假日包括春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和國慶節等。用人單位應該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假日休假,如果因為生產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單位要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資,法定假日當天加班工資按照工資的三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