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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舉報人請求行政複議是怎樣的

法律2.15W
有關舉報人請求行政複議是怎樣的
有關舉報人請求行政複議是怎樣的
1.《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該法第八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關於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3.《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行政複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5.同時,不服外交等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民事糾紛調解處理行為的,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