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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2.95W
羈押期間申請取保候審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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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怎樣申請取保候審

 只要是警方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家屬與律師就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酌情而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你所提問的羈押期間怎樣申請取保候審也就是在問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其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