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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末遂怎麼判,強姦末遂判多長時間,強姦末遂判幾年

法律2.11W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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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強姦末遂判幾年

一、未成年強姦判刑標準

那麼強姦末遂判幾年呢?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姦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未成年人犯強姦罪如何處罰,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二、強姦罪的規定

(1)強姦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

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 我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姦屍體不夠成強姦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姦;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5) 犯罪主體:丈夫可否構成本罪,目前在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因為當中涉及到我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衞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姦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姦妻子的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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