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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方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法律1.46W
因乙方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施工合同乙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第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①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