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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中寫下鉅額欠條的認定

法律1.36W
非法拘禁中寫下鉅額欠條的認定
非法拘禁怎樣認定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


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1] 。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批准逮捕的行為要做出一定的決定,不論是否同意,都需要有一個最終的一個決定書,這樣的一種決定書,它是法律上面的一個書面的格式文件,必須要保證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