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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傷能做工傷鑑定賠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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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傷能做工傷鑑定賠付嗎
被人打傷司法鑑定程序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 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


司法鑑定啟動程序是司法鑑定的一大階段,包括司法鑑定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三大階段。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首先應當進行申請,鑑定機構受理後會在一定期限內做出鑑定結果,有的情況下初次鑑定並不完善,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充鑑定,鑑定過程中如果存在不合法律規定的則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要求下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