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醫院重新做傷殘鑑定

法律3.13W
醫院重新做傷殘鑑定
重新做司法傷殘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十條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三)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