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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脱離監管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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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脱離監管怎麼解除
取保候審怎麼監管
    取保候審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羈押強制措施之一,依法正確適用,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訴訟經濟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脱離監管導致訴訟難以進行的情況。這種現象既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影響司法公正,也增大了司法成本。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有多種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為逃避懲處一走了之。二是承擔監管任務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去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狀態。三是保證人保證徒有虛名。立法對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而採取的處罰措施主要為罰款,只有具有幫助被保證人逃匿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對保證人懲處力度不夠。四是財產保證威懾力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均僅規定了保證金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對收取保證金的範圍、如何進行財產保證沒有明確規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證金是否被沒收,隨意脱管。五是缺乏專門的懲戒措施。對不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法規定了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對其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逮捕等,但沒有將其脱管作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將逃匿作為其躲避懲罰的優先選擇。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除了要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和引導,還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對脱管人員的懲罰力度。利用手機、網絡等科技手段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監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審後可能出現串供、毀滅證據、妨害作證或逃跑行為。對取保候審期間脱管行為進行細化區分,明確哪些情況屬於情節嚴重,可以逮捕;明確取保候審期間脱管的法律責任,提高其脱管成本。一旦發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到案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並變更強制措施,對其實行網上通緝,儘快將其抓捕歸案,構成脱逃罪的與前罪實行數罪併罰。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棄保外逃現象發生。

    改進保證方式,形成一體格局。應採取以保證人為主的保證方式,嚴格審核保證人資格,強化其責任意識,有效實現監督、預防和保證責任“三位一體”。為此,必須完善有關保證人責任的規定。比如,具體規定保證人需履行的保證職責,以此來判斷保證人在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負責任,從而強化其保證責任。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訴訟各環節的有機銜接,不給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脱管留下可乘之機。細化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增強取保候審保證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上限和下限,並根據涉案金額或情節嚴重程度設置不同的保證金額度,明確保證金的收取部門應與保證金的管理部門分開,遏制一些部門隨意收取保證金的現象。

    強化對執行取保候審情況的監督。檢察機關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取保候審的執行監督。定期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審情況進行核查,督促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對象的重視。督促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監督機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監管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或者調查,切實發揮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的作用。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後果。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專門的檔案,詳細記錄取保候審的時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現、期滿的處理情況等,並且設置專門的責任主體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定期進行走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