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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線設備租賃經營合同

法律3.01W
生產線設備租賃經營合同

設備租賃及設備租賃合同近年來在中國逐步推行的設備租賃是一種新的設備投資方式。設備租賃是需要使用設備的單位向設備所有單位(例如租賃公司或機電公司)租賃設備,並付給一定的租金,而不變更設備所有權的一種交易方式。其主要特點是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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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合同的生效日期;
2.標的;
3.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4.租賃期內經營總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
5.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8.租賃期滿後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9.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