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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人死了如何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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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人死了如何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人死了如何賠償,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一、發生醫療事故人死了如何賠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的,賠償標準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主要和哪些因素有關?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三、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四、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8、判決宣告。如果確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後,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但對於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來講,這種重大醫療事故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被確認成醫療事故的,説明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為。
發生醫療事故人死了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根據其傷害程度被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下面我們就來詳細瞭解下劃分醫療事故等級的具體標準。一、醫療事故分幾級 一級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一級甲等死亡。一級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級事故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二級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三級事故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三級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三級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三級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三級丁等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四級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