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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生效時間

法律1.3W
定金生效時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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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時間是蓋章,還是收到定金?如何確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簽訂的合同系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張某在約定的期間內並未將訂金轉入,且該條件未成就並非王某刻意為之,因此應視為條件未成就。但根據《合同法》鼓勵交易、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的理念,張某在事後7日內補足訂金,雙方經協商一致變更所附條件依然能使合同生效。同時,如果雙方並未簽訂變更協議,但張某實際履行義務,對方接受的,可認定為變更協議成立。綜上,事後補足條件的附條件合同依然能夠生效。根據《》第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第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根據《》第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