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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口頭形式

法律2.83W
夫妻約定財產口頭形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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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意思表示出來,因而約定的行為形式具有明顯的法律意義。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夫妻財產約定製採取書面形式,而不能採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採用書面形式,就已滿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須經過公示程序則沒有明確規定。從中外立法看,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兩種:



    (一)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這裏的“夫妻”應理解為締結婚姻的男女兩方,這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為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後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在婚後,顯然與立法旨意相違背。因為,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製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如果説,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後財產約定才有效,那麼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後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隻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 “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為夫妻。



    (二)夫妻財產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且經一定公示程序始產生法律效力。



    國家現對夫妻財產的定義在相關法律中都做了明文規定,也是越來越完善,由於現在財產形式的種類豐富,為了避免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時,很多財產形式的分割也有很詳盡的規定。我們應該對此條例有個詳細的瞭解和認識,才能確保個人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