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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有沒有效

一、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有沒有效

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有沒有效

如果是口頭進行離婚財產分割處理是無效的。離婚財產的分割必須要有雙方進行簽訂的財產分割具體的合同。如果雙方要進行財產分割最好雙方簽署相關分割合同即可,還可以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夫妻二人所達成的口頭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二人離婚未成,而未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夫妻之間因離婚所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後,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關於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口頭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反悔,那就沒有辦法了,最好的辦法就是白紙黑字,簽字按手印。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規定

最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財產口頭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管是離婚協議還是其他任何協議對於口頭協議都是不能生效的,雙方在選擇離婚的時候必須簽署相關協議,而且如果紙質協議還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