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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罪二審認為無罪

法律2.75W
一審認罪二審認為無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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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罪二審認為無罪法院會怎麼處理

⑴屬於冤案性質的,即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沒有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點,然後用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理有據地為被告人剖白,從而明確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

⑵屬於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性質的,要寫明控告缺乏事實根據,證據不足的情況和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屬於被告人行為是錯誤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性質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雖然具備了法定的罪狀特徵,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和嚴重程度,不認為是犯罪等等。對於這些情況,可先敍述經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錯誤或者違法的事實,然後依照法律,着重論述被告人的行為,為什麼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

⑷屬於被告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性質的,可先簡要敍述案情,然後着重寫明被告人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和證據,最後引用刑法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有關條款的規定,闡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⑸屬於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性質的,應從手段、情節、後果等方面,全面具體地作出分析論證,説明其行為確實屬於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的範圍,根據刑法第20條和第21條的有關款項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對於事實部分的敍寫方法,可以逐條寫明控告要點,然後用查證的事實、證據一一予以否定。

有些案情簡單的,可以不分項敍寫。屬於冤案性質的,重點寫澄清之後的事實,理由不必多講,因為事實寫清即不言自明;屬於檢察院確認為是犯罪,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出控告,認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認為是犯罪情況的,法院在寫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的理由時,應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關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來反駁,做到有理有據。判決結果寫“被告人×××無罪”。

應該注意的是:對於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並不是清白無辜,而是有嚴重錯誤,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於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都應當宣告無罪。不能在宣告無罪的同時,再附加些希望從寬處刑等畫蛇添足的語言;也不能既不説是構成犯罪,又不願承認其無罪,判決結果模稜兩可,似是而非,所有這些寫法,都是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製作要求的。尾部與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相同。

若是在司法機關經過偵查、審查,都沒有發現被舉報的犯罪主體確實已經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此時司法機關會終止對該犯罪主體的處罰。若是此時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那麼在無罪釋放時,還需要制定無罪判決書,並宣告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