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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否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1.06W
離婚協議是否發生物權效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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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力




    法律離婚協議是具有當然的效力的。但是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立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最後,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夫妻如果在離婚的時候感情還存在一絲就不至於要撕破臉而鬧上法庭讓第三方的介入才能解決問題,一般人也會選擇用低調的協議形式來了斷二者之間的情感,但是離婚協議雖然在形式上類似於兩方籤合同並約束對方,雖然有效力卻也需要以二者正式離婚為產生效力的最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