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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離婚協議書能否生效?

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離婚協議書能否生效?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確認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而簽訂的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雙方同意離婚並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劃分,以及孩子和老人的撫養權的規定。簽訂了離婚協議,並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離婚協議生效。但有些夫妻在簽署協議時並沒有寫清撫養權的歸屬,小編將就此問題為您講解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是否生效的相關問題。

一、離婚協議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二、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離婚協議書不會生效。因為不符合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要求。

婚姻登記條例(2003)第十一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離婚協議書中應該規定了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劃分,及孩子、老人的撫養權歸屬的方案,但離婚協議書內容畢竟是要當事人自己草擬,有時會將撫養權等問題遺漏掉,造成權責不清的情況。小編在這裏需要提醒您的是,離婚協議書內容一定要完整,離婚協議上沒寫撫養權,離婚協議書就不符合要求,是不會生效的,屆時您還要再重新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