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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

法律2.28W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

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係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

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

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

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

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