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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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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人身份證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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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被告人身份證號碼不知道怎麼辦

不知道對方身份證號的,可以忽略不計。《民訴法》沒有規定“必須提供”。n《民訴法》規定:n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n(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n(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n(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