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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工作人員勞務外包

法律2.34W
税務工作人員勞務外包
税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1、佔有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家税款或公款據為己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具體表現有:收税不開票,開大頭小尾票、貪污税款、異地轉移税款、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飽私囊,將公款、公物佔為己有。


2、瀆職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盡職、不負責,導致國家税款嚴重流失。具體表現為:收人情税、關係税,超越權限減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的擅自認定,不該停業、廢業的辦理停業廢業;玩忽職守,致使國税税收少徵漏徵,誤退、多退;違反執法程序,超越職權,濫用税收保全、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不該查封扣押的違法查扣,嚴重侵犯納税人的權利,造成嚴重政治影響。


3、交易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作為交換資本,以權謀私,以税謀私,具體表現為利用税務檢查、違法違章處罰、人事管理等權利索賄受賄、收受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嚴重影響公務活動;利用職務之便向納税人或下級機關私人開支的費用;以各種名義和藉口向所管轄的納税人借錢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收受或索要納税人禮品、禮金和證券。


4、徇私舞弊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往往出於個人的不法或不正當目的,以這種徇私舞弊的行為,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具體表現為:工作責任心差,隨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盡職盡責,該收不收,該查不查,少徵或不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