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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下股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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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下股權變更
股權變更股東認繳出資時間
採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註冊資本。後來採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20,且為後續註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