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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股東出資不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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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股東出資不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怎樣認定股東出資不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股東如果以貨幣形式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帳單或其他資金證明。如果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必須經過核實、評估作價,既不得高估作價,也不得低估作價。
從一般的法律實踐來看,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應根據公司成立前後一定時間內對該出資標的價值的綜合評估額,並按照資本充實原則來考察,如果該評估額與註冊資本的價額相差比較大,導致註冊資本出現較大欠缺,或者對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帶來的障礙比較大,就可以視為構成“顯著低於”的要件,認定為非貨幣出資不足。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