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有效證據“給力”股權確認糾紛

法律7.29K
有效證據“給力”股權確認糾紛
有效證據“給力”股權確認糾紛
導讀:股權確認糾紛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證據
1、股東名冊 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來確認股東的資格,得到了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的廣泛認可。各國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範的股東名冊,並就頻繁的股東變動及時
股權確認糾紛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證據
1、股東名冊 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來確認股東的資格,得到了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的廣泛認可。各國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範的股東名冊,並就頻繁的股東變動及時進行相應的記載處理。各國法律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
股權確認糾紛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證據
1、股東名冊
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來確認股東的資格,得到了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的廣泛認可。各國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範的股東名冊,並就頻繁的股東變動及時進行相應的記載處理。各國法律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該規定告訴我們:其一,股東名冊是一種內部登記行為,只是屬於宣示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而非創設性登記。因為股權的獲得是通過參加公司、加入公司或受讓、繼承、受贈股權或者公司合併而取得,而非通過股東名冊的記載而取得。其二,在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確權糾紛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向公司主張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的表決權、利益分配請求權、查閲公司會計帳簿等。
2、公司章程(遇法律問題找專業律師,律師為您排疑解惑維護權益)
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最為主要的象徵之一,被稱為公司的“憲法”。章程是判斷股東身份和股權的最重要的標誌、最實質的標誌。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等,股東應當在章程 上簽名蓋章。股東簽署章程表明簽署者願意成為公司的成員之一,即行為人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並不是所有類型公司的股東都應簽署章程。我國公司法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署即可。經過登記的章程既具有對內的效力,又具有對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對人判斷公司股東的重要依據。
3、出資證明書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包含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等內容。出資是指實際繳付資本的行為,出資證明書則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憑證,公司也有義務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但是,出資證明書也只是證權證券,不是設權證券。在我國的公司運營實踐中,公司成立後不出具出資證明書的情形是存在的。因此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或沒有規範的出資證明書就此否定事實出資者的股東資格,而在無充足相反證據證明出資證明書為虛假、失效或不合法等情況時,即可依此確認股東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