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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怎麼寫

法律1.22W
無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怎麼寫
無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可否認定正當防衞行為

無責任能力人,是指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對於無責任能力人行為能否實行正當防衞,我國刑法學界目前存在兩種不同主張:

一是否定説。此説認為,對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不能實行防衞。其理由主要是:正當防衞是針對不法侵害的。"不法"與"違法"是同義語,必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僅僅客觀上造成損害而主觀上沒有罪過或過錯的,不能稱之為不法侵害,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為是沒有罪過和過錯的行為,因而對其不能進行正當防衞。所以,無責任能力人不能成為正當防衞的對象。

二是肯定説,此説認為,對於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可以實行正當防衞。其主要理由是:不法侵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責為必要,只要行為客觀上造成對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嚴重損害;就屬於不法侵害,無責任能力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同樣具有不法性質,因而可以對之實行正當防衞。

我認為,從一般意義上講,不法侵害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但對正當防衞中的不法侵害,則應從法律追求的價值和法律設立正當防衞制度的宗旨出發進行探詢。法律的目的在於實現正義與公平,凡是有損正義、公平的要求,給法律賴以生存並竭力維護的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行為,不管行為人主觀意思如何,責任能力怎麼樣,都與法律的價值背道而馳,都是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一種破壞,因而也都應為法律所禁止,此其一,其二,法律設立正當防衞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衞在緊迫情況下,合法權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護的缺撼。如果強調不法侵害必須出於侵害人的主觀意思,且行為人必須具備責任能力,勢必要求防衞人在實施正當防衞之前先弄清楚不法侵害人的主觀意思和責任能力。而這在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侵襲的危機時刻,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故我主張,不法侵害的認定標準應以客觀説為宜。不過,從人道主義出發,考慮到無責任能力人是社會的弱者,因而對他們實行防衞時,不能像對一般的違法犯罪人那樣,在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避免不法侵害時卻不採用,而是仍可進行正當防衞。相反,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要儘可能地採用其他方法避免,只有在不得己的即用其他方法,但不能避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才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衞。

二、對過失犯罪能否進行正當防衞

關於對過失犯罪能否進行正當防衞,我國刑法理論中存在肯定説、否定説和折衷説三種觀點。

肯定説認為,對於那些從行為外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現的過失犯罪可以實行正當防衞,而對其他過失犯罪則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否定説認為,對過失犯罪不能實行正當防衞,其理由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雖然往往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並不希望結果的發生,所以,在過失行為人實施可能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時,可以通過很多方法,提醒幫助他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不宜對他實行正當防衞。如果過失行為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對其進行正當防衞已無意義。

折衷説認為,對過失犯罪行為能否實行正當防衞,既不能全盤肯定,也不能全盤否定,對此要作具體分析。對於那些從行為外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現的過失犯罪行為,可以實行正當防衞,如過失殺人行為,過失傷人行為。對於其他過失犯罪行為,則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我贊同否定説的觀點,這是因為,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當危害結果已經出現時,過失犯罪才能成立,而在危害結果已經出現的情況下,自然不存在實施正當防衞來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因而對過失犯罪,實際上是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衞的,肯定説的弊端顯而易見。而折衷説則犯了將一部分過失違法侵害與過失犯罪侵害混為一談的錯誤。折衷説的主張者所舉的對過失犯罪進行正當防衞的例子中的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實際上並非過失犯罪行為,而是一般的過失違法侵害。折衷説混淆了過失犯罪侵害與過失違法侵害的界限,其觀點的不合理之處也就可避免。否定説堅決否定將過失犯罪納入不法侵害的範疇,是正確的,但應當指出的是,否定説也不是無懈可擊,而是仍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具體説來,作為正當防衞前提條件的不法侵害固然不包括過失犯罪,但對於那些給合法權益造成緊迫威脅的過失違法侵害,則無疑仍可以進行正當防衞。否定説沒有明確指出這一點,這是其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