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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1.64W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是怎樣規定的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是怎樣規定的
1、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准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製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3、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