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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一裁終裁可以撤銷結果嗎

法律1.76W
行政複議一裁終裁可以撤銷結果嗎
行政複議一裁終裁可以撤銷結果嗎
1.目前我國行政法上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行為,主要是由《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
2.行政相對人對於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是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身申請複議,而不是向其上級機關即國務院申請複議。對於這種情況下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選擇申請國務院裁決。如果讓國務院裁決,那就是最終裁決。在這個意義上,我國行政法將國務院放在很高的地位上,國務院基本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國務院作出的裁決不受司法最終管轄。——參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4.行政相對人對於省級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行為不服,是向省級人民政府自己申請複議,此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如果是根據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作出徵用土地的決定作出,那麼這種行政複議決定是最終裁決。——參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的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於2013年7月1日廢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開始實施。該法有三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最終決定。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髮、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行政複議一裁終裁定。”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該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該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從行政裁決角度看,行政裁決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於爭議的兩方作出處理決定。因此上述三個條款,只有行政複議決定屬於“最終行政裁決行為”;其他的直接就是“最終行政決定”,並不涉及到裁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