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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權利是指什麼

法律1.99W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權利是指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權利是指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依法提起復議的權利。
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可按規定向税務機關提出複議請求。
2、撤回複議申請的權利。
在提出複議請求後,複議機關作出裁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3、有委託代理權。
4、依法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的權利。
複議機關如果作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被申請人在複議決定生效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可向複議機關申訴
5、有權請求税務機關賠償侵犯其合法權益而遭受的損失。
6、抽象行政行為提請審查權。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所指的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7、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對不予受理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為被告。
(2)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為被告;
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或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複議決定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為被告。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申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為被告。
(4)對複議範圍第(一)項所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對複議範圍第(一)項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選擇了申請複議的,在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決定之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