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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人被拘留取保後,請問取保候審是否可以正常上班

法律1.35W
故意傷人被拘留取保後,請問取保候審是否可以正常上班
故意傷人被拘留取保後,請問取保候審是否可以正常上班
1、為了相關偵查訴審工作,勢必會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影響更大。在不影響偵查訴審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單位規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審人可以繼續工作。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