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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無權處分

法律2.01W
離婚房產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5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裏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無權處分撤銷權在法律中並沒有進行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在法律中被認定為是有效的,相對人沒有撤銷權。也就是説,如果無權處分的處分人將權利人的財產進行了處分,而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進行了交易,且他的行為不存在欺騙等行為,為善意取得權利,那法律會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肯定。而權利人只能通過向處分人追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