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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四十

法律2.16W
著作權法第四十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做了規定

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竊他人作品。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