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簽訂兩份合同
怎麼簽訂買賣二手房合同
(一)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二)必須標明付款過户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户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户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第2款項中的違約責任。
(三)必須註明費用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交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四)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隨着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該數量翻了一倍還多。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注。
但是,目前市場上存在經紀公司代理費收取不明確的問題,在合同中只寫其佔總房款的比例,而並沒有明細單,這中間就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等,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五)買方必須見房主本人
現在有些經紀公司有“收購”業務,因此出現“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即經紀公司在收取訂金後,還會帶其他客户看房,最後誰出價高便賣給誰,不惜與第一個客户毀約。理由常常是房主不賣等經紀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經紀公司無需為其違約行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交了訂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為此提醒消費者,如果此時您能夠行使自身權利,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就會揭穿其不軌行為。
(六)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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