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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就近緊急醫療救護協議

法律2.19W
職工就近緊急醫療救護協議
職工醫療期怎麼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職工醫療期的計算如下:


1、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