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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與勞動仲裁

法律2.83W
民商事仲裁與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與民商事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仲裁與民商事仲裁的區別: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通常設於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在受案範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一裁兩審制,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民商事仲裁:起源於原始社會氏族部落首長對內部糾紛的居中公斷,它作為一項制度最早為政治國家所接納是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在雅典,人們經常聘用私人仲裁員,根據公開原則解決爭議。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亦有關於仲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