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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判決執行後再上訴

法律3.13W
發回重審判決執行後再上訴
發回重審之後判決了能否上訴

發回重審之後判決了能上訴,因為發回重審的話,它依然是按照我們國家的一審審判的程序來進行,那麼此時就可以再次的進行一個上訴,只要説當事人對於這樣的一種判決或者是裁定不滿意,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