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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如何去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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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如何去規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如何去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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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如何去規定的
對於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雙方的協商和法院的判決都是對內的,善意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張共同債務的債權,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後可以按照約定或法院判決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