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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1.64W
數罪併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1、數罪併罰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
(2)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3)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