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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轉讓抵銷

法律2.27W
債權債務的轉讓抵銷
債權債務抵銷的要件

1、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銷。


2、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十五。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於被抵銷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銷,否則等於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可認為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銷。


4、雙方適用抵銷的債務是能抵銷的債務。


不得用於抵銷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a)性質上不得抵銷。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卹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b)法律規定不得抵銷。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此種債務如允許抵銷,有違公序良俗;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


(c)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銷的。


因為是同一個公司,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