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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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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須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意味着,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的。


這裏所説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