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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在看守所

法律1.14W
羈押在看守所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嫌販毒羈押在看守所嗎

販毒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抓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是羈押到看守所。對於涉嫌犯罪人來説,其尚沒有最終經過法院判決定罪,還不具有犯罪人的身份,僅僅是嫌疑人,不能和已經審判程序確定的罪犯同等對待,不能再監獄看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