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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的舉證責任有什麼特殊規定

法律3.2W
勞動訴訟的舉證責任有什麼特殊規定
請問一下勞動訴訟 舉證責任是什麼意思?
我國法律上對勞動訴訟 舉證責任定義為“誰起訴,誰舉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⑴原告、被告方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自然人的應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現居住地、身份證號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證明其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及其組織機構代碼; ⑵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 ⑶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⑷原告收到仲裁裁決、決定或通知的時間的相關證據材料; ⑸當事人以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其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 ⑹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