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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後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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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後可以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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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協議反悔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知,雙方離婚時就房產問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後一方反悔,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其一,在雙方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超過一年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一方以給對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對於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簽訂協議時對方乘人之危為由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