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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到抓人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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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到抓人多長時間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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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到開庭多長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從立案到開庭的時間,但規定了整個審限。適用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四十五天審結。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