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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離婚析產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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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離婚析產需要什麼條件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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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產需要什麼條件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

(3)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雙方未通過法院離婚,則2003年10月1日以後協議離婚的雙方到場確認離婚協議及提供離婚證原件和複印件,雙方不能同時到場辦理的離婚協議書還需提交公證書;

(4)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協議離婚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

(5)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複印件(核對原件);

(6)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複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7)私有平房還需提供測繪部門提供的測繪圖、表兩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領取新房產時在制證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員直接粘貼在房屋所有權證上。

(8)分割(析產)協議(原件,共有房屋分為單獨所有);或者書面申請(原件,登記為一處的房屋分為二處以上)。

注:

1、若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可出具委託書或公證書,受託人出具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3、若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析產,還需提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以上就是析產需要什麼條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