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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合同罪名

法律2.9W
私自扣押合同罪名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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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同一公司員工,不同罪名

在共同犯罪中,並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為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為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為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裏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為:部分人員免於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於: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於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同。通常來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於“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於公司“左膀右臂”,由於不瞭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項目真實情況,通常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於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於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為證人處理。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的員工如果是為了公司的利益進行集資的,那麼要看是否是公司也進行了非法集資,原則上來説單位員工不可能自己鋌而走險,所以一般情況下算作是公司的同犯,那麼員工如果能退上非法集資的錢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還是可以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