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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的委託代理人

法律2.61W
刑事上訴的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刑事抗訴能否提起

1、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2、刑事案件一審二審被告對故意傷害的指控都不認可,並要求對司法鑑定書重新鑑定,因該鑑定書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的檢材是當事人自行堤供,且無病歷,姓名錯誤。在偵察階段還發現所謂的受害人提供偽造的證據,且勘驗現場為偽造。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公訴案件被告人不服判決進行的救濟方式是上訴,檢察機關與被害人的救濟方式是抗訴。


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4、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5、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因此,建議您同事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十日內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他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他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