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後工傷賠償嗎
交通事故賠償後工傷賠償嗎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競合,是否可以主張雙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
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獲得工傷賠償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
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但是,在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情形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理應區分不同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對於其中性質相同的、重複的項目可予以核減,對於其中性質不同、不重複的項目則應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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