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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

法律3.18W
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
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守哪些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1、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2、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


3、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也是一向嚴格的刑事程序。申請假釋,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在假釋考驗期間,也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而要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則就會被撤銷假釋。當然,要是覺得相關部門應當撤銷假釋的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