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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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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權益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權益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

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

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

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

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